台灣的反避稅條款與制度,目前區分為個人反避稅制度與法人反避稅制度兩大項,制度與體系,可以說是相當完備。其中,法人反避稅制度的法令,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1~第43之4條當中,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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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起,主管機關修正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或是定期審閱既有OBU帳戶時,金融機構針對境外公司文件,需要額外多徵提兩份資料:一份是完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一份則是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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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許多法令快速變更,國際局勢也瞬息萬變,已執行多年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請詳研討)機制,導致許多台商朋友擔心海外金融資訊的曝光,加上2019年各境外地區紛紛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請詳研討),亦增加了境外公司操作者的架構複雜度與成本,故許多台商紛紛思考,回家的時刻,是否已經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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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許多法令快速變更,國際局勢也瞬息萬變,已執行多年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請詳研討)機制,導致許多台商朋友擔心海外金融資訊的曝光,加上2019年各境外地區紛紛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請詳研討),亦增加了境外公司操作者的架構複雜度與成本,故許多台商紛紛思考,回家的時刻,是否已經到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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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起,在歐盟的壓力下,許多境外地區政府紛紛修法或立法,並即刻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其中又以台商使用頻率較高的維京群島(BVI)與開曼(Cayman Islands),最受各界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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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許多知名的免稅天堂,例如: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塞席爾...等知名境外公司設立地區,紛紛制定經濟實質政策,著手開始要求註冊在該些免稅天堂的國際商業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俗稱:IBC公司或紙上公司),必須彰顯經濟實質的要件,不能再僅以殼公司的型態運行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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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始自2016年啟動以來,至今已超過百國,共同參與這項重要的全球金融新秩序,台灣也同步於2019年啟動【共同申報準則(CRS)】該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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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如同航行,在風雲密布、瞬息萬變的偉大航程中,慎選適當的船艦,可以說是攸關旅程安穩的關鍵。近海駛舢舨、遠洋擇輪船,才能因應冒險旅程中的各項彈性需求,舢舨不利遠航、郵輪不適近海。整體來說,創業的營利事業,有兩大方向可以選擇,一者是行號、另一者是公司,大致上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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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於2019年起,台灣的金融機構將依循『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進行既有帳戶、新開帳戶的盡職審查,盡職審查的範圍,包含了個人帳戶與法人帳戶(意即實體帳戶)都在審查範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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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於全球規劃的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國際版CRS)機制,與台灣金融機構自2019年起,針對共同申報作業,所執行的盡職審查流程相較,其兩者的作業流程與盡職審查的共同核心,看似相同的: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帳戶持有人的定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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