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境外公司操作者往往以為,海外所得一年只要不超過新台幣600萬,就沒有稅賦上的繳納問題,但事實上,這是有假設前提的,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3條的規範,個人基本所得額雖有600萬的免稅空間,但海外所得僅為『個人基本所得額』中的一項,換句話說,在沒有台灣綜合所得、沒有特殊保險、沒有非現金捐贈...等其他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前提下,海外所每戶得超過600萬即需補繳20%的基本稅額,而非海外所得都有新台幣600萬的免稅門檻。

相關細節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

參考資料:
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www.louischang.com)
翰鼎顧問(股)公司網站(www.unicorecpa.com)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