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在2015年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 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以往,境外總公 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17%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 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

1.台灣分公司課徵17%營所稅,當年度剩餘的83%淨利返還境外總公司

2.當境外總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83%的淨利恐應在課徵17%營所稅

3.在課徵完約31%(17%+83%*17%)的稅賦之後,依據所得稅法43之3條的規範,持股超過法令規範之盈餘視為當年度實現,則剩餘的69%淨利恐將再課徵一次所得稅

重複課稅的問題,將在此稅賦綜效之下,更顯不容忽視,而這樣的結構是否適用兩稅合一的課稅邏輯?兩稅合一是否將在不久的未來取消?再再都牽動著分公司操作者的稅賦風險,實不容輕忽與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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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條例: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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