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引發全球對免稅天堂公司的再次關注後,各界對於境外公司的運用與架構,也因為巴拿馬文件(Panama Paper)的 引爆而再度聚焦,雖然,境外公司的運用不一定是基於稅賦上的考量,但不可諱言的,稅賦上的考量,是許多操作者的決策主軸之一。為了防範避稅操作,導致國家 稅收的嚴重侵蝕,原先在2013年預定通過的所得稅法43之3與43之4 (俗稱的台灣反避稅條款)修正案,再在於2016年重新調整,並進到立法院進行三讀的程序。

再者,為了避免所得稅法43條族群的修正案,僅針對營利事業與法人做出規範,是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也將於未來進一步修正,讓個人持有境外公司的架構,也能納入反避稅的概念,讓台灣的反避稅條款與相關規範,能更趨完整與周延,以達到租稅公平的普遍效益。

因此,就2016年目前所進行的相關修法來看,台灣的反避稅條款政策,未來可能分成兩個面向來規範:

一、企業反避稅之規範
(一)規範課體:境內營利事業(法人)持股境外公司的結構
(二)法條依據:
所得稅法43之4 (實際管理處所)
所得稅法43之3 (法人控有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二、個人反避稅之規範
(一)規範課體:境內居住者(個人)持股境外公司的結構
(二)法條依據:
所得稅法43之4 (實際管理處所)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修正草案(個人控有之受控外國公司制度)

讓無論是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還是法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只要該境外公司的管理處所在台灣,都能受到依法繳稅的規範;或,無論是個人持有的境外公司,還是法人所持有的境外公司,只要持股超過一定比例以上且符合課稅門檻,都視同分配而直接穿透,由個人或法人即依法繳稅。

我記得有位前輩,曾經跟我分享他的想法,滿值得玩味與深思:

『我認為,施行反避稅條款,把他說成是加稅,這可能言重了些』
『前輩,您的想法是?』
『我認為,施行反避稅條款,只是將該繳稅的時點,提前到本來就應該繳稅的時點,早繳、晚繳本來就要繳,因此,我覺得,說這是加稅嗎?可能太言重了些』

他喝了口茶,繼續分析:
『如果,一個生意,需要仰賴稅賦效果的存在與否,才能來成就的話,這種生意,我覺得不值得做,也沒意義做。』

雖然反避稅的相關法規,仍在立法的過程當中,相關細則與子法仍需進一步擬定,但對於以OBU作為間接投資架構的台商,以及經營OBU相關業務的金融單位而 言,過去的OBU架構,都可能在反避稅條款施行之後,產生質變,此點值得台商與金融單位進一步觀察與瞭解,更可能需要進一步慎思過去的投資架構與業務架 構,是否應適度調整以因應未來修法的趨勢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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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的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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