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通過以來,閉鎖性(股)公司的特性,慢慢受到創業者的關注與重視。特別是對於新創公司而言,以往最讓創業核心團隊擔心的問題,例如:為了資金的挹注,不得不放棄股權比重,或擔心當公司成長到一定規模,卻因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導致經營發生顛頗,甚至是對於資本到位方式的限縮,都在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下,找到了解決的方法。

閉鎖性(股)公司的相關規範,位於公司法第356條之1~356條之14,他們如同一塊準備窯燒的陶土般,隨著創新團隊對未來發展的需要,捏製出適合自己的載具與容器,善用之,則可為新創團對帶來相當大的助益。

 

lig.jpg


其中,對新創團隊來說,最大的亮點,包含:

  1. 可用勞務或信用,抵充公司出資。
  2. 可在章程中,載明股份轉讓限制。
  3. 可以發行無面額股份。
  4. 可針對公司需要,發行具特色性的特別股。如:複數表決權,或特定事項否決權。
  5. 給予股東會開會方式與決議方式,更多的彈性。

但不可諱言的,閉鎖性(股)公司的型態,對外部投資人而言,也會多了一些顧忌與躊躇。假若外部投資人明瞭,當他在適當時點,想移轉持股,卻受限於閉鎖性(股)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限制時,是否會影響到其投資意願?連帶讓閉鎖性(股)公司的集資過程,受到一些阻礙?這是雙方必須要考量的關鍵之一。

此時,外部投資人或許可思考,是否透過境外公司的架構,或境內投資公司的方式,間接持有閉鎖性(股)公司,以便讓自己的持股轉讓,多一些彈性空間。

 

 

unicore.jpg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境外公司 VS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架構】...more


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arrow
arrow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