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CD於全球規劃的金融機構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國際版CRS)機制,與台灣金融機構自2019年起,針對共同申報作業,所執行的盡職審查流程相較,其兩者的作業流程與盡職審查的共同核心,看似相同的: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帳戶持有人的定位作業。

而台灣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的相關法令依據,乃是『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該法令也被稱作是台版CRS。

在盡職審查的執行範圍而言,需要對所管理帳戶,進行盡職審查的金融機構,大致上,可以分成以下四大類:
1.存款機構
2.保管機構
3.投資實體機構
4.保險機構

需要被金融機構『辨識、分流』的金融帳戶,又可以分為以下四個象限,包含:
1.個人既有帳戶(分為:高資產帳戶、低資產帳戶)
2.個人新開帳戶
3.法人既有帳戶(分為:財務實體、被動非財務實體、主動非財務實體、其他實體)
4.法人新開帳戶

透過金融機構盡職審查作業流程,再將所管理帳戶持有人,分流為以下兩大類:
1.居住民
2.非居住民(應申報國帳戶、非應申報國帳戶/外國帳戶)

目前金融機構在執行盡職審查的時程安排上,大致分為:
1.作業準備期:2018年
2.進行辨識期:2019年
3.申報互換期:2020年

最終,在經過前述盡職審查作業程序的去蕪存菁之後,金融機構再針對應申報國帳戶,向國內主管機關,進行金融帳戶資訊的申報作業,以利主管機關彙整境內應申報國金融帳戶資訊後,再與他國互換境外金融機構的帳戶資訊。

但就我們目前的觀察而言,對既有OBU帳戶,或新開OBU帳戶來說,台版CRS最大的影響,可能是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範之下:

1.境外公司,是否能提供盡職審查作業,所需要相關法人資訊?
2.境外公司,是否有辦法完成盡職審查所需的自我證明表格填寫?
3.境外公司所提交的法人資訊,與所填寫的自我證明表,是否能通過金融機構的合理性審查?

反避稅條款與上述CRS的辨識,又存在著什麼樣的關係?這些都可能是未來金融機構與OBU帳戶,需要進一步觀察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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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翰鼎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公司操作聖經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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