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設立完成後,操作者多會即刻開立OBU帳戶,然而,實務上,無論操作者是以正式程序清盤除名境外公司,或以非正式不續繳年費讓境外公司失效,當境外公司註銷時,即便不直接影響OBU帳戶的運作,我們仍建議操作者,應同時撤銷OBU帳戶。

畢竟,當境外公司失效之前,操作者尚來得及申請董事任職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並據之向銀行佐證有權撤銷OBU帳戶的董事是誰,然而,當境外公司註銷之後,假以時日,董事才想去撤銷OBU帳戶,此時已註銷的境外公司,已不可能申請前述的任職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以向銀行佐證誰是有權申請撤銷OBU帳戶的董事,至時,勢必產生境外公司與開戶銀行兩肇雙方的困擾。

相關細節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之內容

參考資料:
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www.louischang.com)
翰鼎顧問(股)公司網站(www.unicorecp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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