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底,在歐盟的壓力之下,許多知名的免稅天堂,例如:維京群島、開曼、貝里斯、塞席爾...等知名境外公司設立地區,紛紛制定經濟實質政策,著手開始要求註冊在該些免稅天堂的國際商業公司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俗稱:IBC公司或紙上公司),必須彰顯經濟實質的要件,不能再僅以殼公司的型態運行架構。

為了確保該些IBC公司,確實已經完成『經濟實質』化的調整程序,舉凡涉及:銀行、保險、租賃、控股、服務、運銷、智慧資產...等九大營業內容的IBC公司,都必須在法定期限內通過,包含像:是否已經在註冊國聘用員工?是否已在註冊國備有辦公室?是否有在註冊國營運出主要業務收入?...等的經濟實質測試(Economic Substance Test)程序,並向註冊國完成申報作業;否則,將陸續出現罰款、刑責,甚至註銷公司的罰則;而這項重大變革的法案,有些地區立有專法規範,而有些地區則是直接修改於國際公司法之內,但多半都火速自2019年起,即刻生效。

而此經濟實質法的落實施行,對使用境外公司規劃國際投資架構,或規劃控股與持有資產,甚至是進行合法租稅規劃的台商而言,影響甚大。若要符合經濟實質法的要件,勢必成本激增,若不理會經濟實質法的規範,又恐將面臨境外公司母體註銷的結果,決策過程,可說是進退維谷、千頭萬緒。

對金融機構而言,以境外公司申設OBU、OSU的法人客戶,若不理會經濟實質法的規範,也不進行必要的架構調整,一旦境外公司被註銷後,隔年將無法申請核發『完好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與『董事職權證明(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此時帳戶將終止服務,這除了會影響到OBU、OSU為金融機構帶來的獲益之外,甚至可能影響到銀行端尚未收回的債權,衝擊更是深遠。

但是,單就經濟實質法的法條來看,並非所有IBC公司都會受到經濟實質法的直接影響,以維京群島的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Companie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Act)為例,非當地稅務居民公司(non-resident company)即被排除;另外,以開曼群島的經濟實質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Regulations)為例,非當地稅務居民公司(the company is tax resident outside the Islands)亦被排除。

但該如何證明該IBC公司,非當地稅務居民?這將可能是最重要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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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實質法(ES)對境外公司OBU的衝擊與因應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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