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的判斷依據,並非看金流的來源方向,而是要看所得的究竟本質,換句話說,錢從國外匯入個人帳戶,未必是海外所得,主要是要看錢匯入個人帳戶的所得來源性質為何。境外的匯入款,其所得性質屬國內所得來源的,包含:
一、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但薪資報酬由外國公司匯入,即屬境內所得來源。例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予外國公司,外國公司將月薪,從境外匯入個人帳戶,仍屬國內所得,該筆款項並非海外所得的範疇。
二、投資大陸的盈餘分配,源於中華民國固有疆域,也屬境內所得來源。
三、其他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的國外匯入境內款項,也有被視為境內所得的可能,需視個案評估。
當所得性質不屬境外所得來源者,就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申報與計稅方式,應該將其加計入個人綜合所得額中,按境內所得的計稅方式、申報方式與適用稅率,依法申報並納稅;另外,無關乎款項是否有匯入境內個人帳戶,只要所得於當年度已然發生,就應該依法申報並繳稅。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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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海外所得開始落實課稅以來,至今已滿五年多時許,這五年以來,部份國人對於海外所得的課稅申報,雖有一定程度的瞭解與熟稔,但不可諱言 的,多數操作者對於海外所得的課稅規定,仍存在著實務上的誤會與曲解,導致納稅義務人在申報時,發生申報或計算上的錯誤,致使補稅與罰鍰風險發生。
就我們的觀察,操作者最常見的誤解,就在於多數納稅義務人認為,錢從國外匯入境內,即為海外所得,僅需針對新台幣670萬以上的收益,才需要繳稅,進而導致申報上的錯誤與繳稅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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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對外借款,會因為借款企業是台灣公司或中國公司,而產生不一樣的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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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預計正式上路,該條款的施行,對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法令。
所得稅法43之3主要在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的模式,將因該法令的修正而走入歷史。另外,所得稅法43之4主要在規範:依操作者實際管理處所的位置,作為所得課稅的準據,換句話說,當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其盈餘都應依法納稅。
兩法令若於正式施行之後,下述操作模式的所得,都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值得操作留意、重視:一、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二、台灣母公司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母公司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三、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中國,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中國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納稅(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認定所得性質)。四、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其他國家,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海外與境外紙上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海外所得並納稅。五、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轉投資台灣子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母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六、台灣個人經由境外紙上公司在台灣登記分公司,在符合法令的情況下,即便境外紙上總公司盈餘未分配,台灣個人均應針對未分配之盈餘,依法申報所得並納稅。
反避稅條款的施行,對於租稅公平有絕對的助益與幫忙,這也是世界防堵避稅的趨勢,值得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多加留心與關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後仍違法操作境外公司。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
more【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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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是否可以投資上市櫃公司股票呢?目前實務上,投資的方式,約略可分為三種:一、直接投資:依據【華僑與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依法由保管銀行、交割券商共同提供服務
二、間接投資:經投審會核准後,在台設立子公司,並由子公司進行投資
三、複委託投資然而,三種投資模式,各有其優劣之處,就稅賦而言,也有高低不同的風險與不容忽視的關鍵,其中,由以間接投資模式中的企業最低稅賦,以及費用分攤問題,最不容忽視。再者,由於分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的法人股東,故分公司恐無法擔任投資者的角色。相關細節
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解析】...more
【境外公司與OBU查核關鍵與解析】...more
【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4)
境外公司這種並非依據台灣公司法所設立的法人,其取得不動產的方式,模式上一定較台灣法人或台灣個人來得繁複,雖然依法外國法人有權取得台灣房產,然而其取得的過程與條件,尚須符合台灣法令的規範,使得為之。境外公司取得台灣不動產前,必須考量幾個因素:
一、境外法人登記所在國與台灣之間的協定
二、境外法人取得台灣不動產的模式(直接、間接、分割)
三、融資模式與必要性
四、依法必須揭露最終受益人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境外公司與資產規劃之模式與風險解析】...
more【OBU於業主稅賦規劃上的風險分析】...more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8)
無論台商是直接投資大陸,還是透過境外公司間接投資大陸,都可能遇到必須融資的問題,而台商融資的考量方向,不外乎向陸資銀行貸款,或向境外(境外母公司或OBU銀行)進行籌資;前者雖可用大陸當地資產作為抵押的擔保,然而在大陸融資的成本相對較高,台商多半會躊躇考量在三,後者雖然融資成本相對較低,但要有效利用大陸當地資產進行設定,門檻也相對較為不易,但假若台商仍希望能保有未來可向境外籌資的彈性,以下幾點關鍵,就必須在架構投資策略時,一併慎重考量:
一、台商直接間接持股比例
二、依法必須報經投審會(事前核准、事後核備)
三、考量投注差下的大陸公司實收資本
相關議題,歡迎報名下列課程,以進一步瞭解細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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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境外公司最大的風險,在於操作者不知自己正在違法,然而,許多操作者多半認為,境外公司乃是依據外國法令所成立的法人組織,所成立的OBU帳戶也是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申請,何以會產生違法操作的問題和風險?實在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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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反避稅制度中的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中;該法令的適用要件,包含以下各項;倘若台灣公司持有境外公司的股權架構,符合以下各項要件的話,即可能受到該法令的影響與衝擊,包含:
1.當年度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子公司,股權過半或具實質控制權,且
2.當年度該子公司的實際管理處所(PEM)位於境外,且
3.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非實質營運活動所產生,且
4.當年度該子公司的獲益,超過NTD700萬以上。是故,當營利事業符合以上要件時,即應按境外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認列源於境外子公司的投資收益,並依法申報稅賦;一旦此項規範落實執行,等同原先財稅差異的合法遞延課稅效果即失效;此項反避稅政策,雖未加增台灣企業的稅賦負擔,但對以境外公司間接持有海外公司股權的境內企業而言,卻也消擬長期遲延課稅的不公平現象。
當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獲益時,無論盈餘是否匯回,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收益之外,台灣母公司也要依法在當年度稅務申報時,同步認列該投資收益。
同樣的,若被投資境外子公司當年度產生虧損時,台灣母公司除依會計準則認列投資損失之外,當年度稅務申報書亦依法同步在稅上承認該投資損失,並於未來十年內,均可抵扣該境外子公司之盈餘。然而,該虧損於稅務申報上的適用與抵扣,須同時符合以下要件:
1.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且
2.依規定之格式填報,且
3.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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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台商投資大陸事業時,多半依循『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經營法』,設立俗稱的三資企業,包含:中外合資、外資獨資與中外合作共三大類型事業,但無論是哪一種,都是外資持有一定比重股權的架構。
一、投注差制度在登記三資企業的程序中,
依工商企字(1987)第38號通知之規範,需將『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登記於法人文件之上,而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之間的法定比例差額,即為『投注差』,而投注差,即為外資企業舉借外債的上限。
三資企業在舉借外債之前,須先向外管局辦理登記、取得核准,並開立外債專用帳戶之後,每一筆舉借外債的金額,都受到監管,借款必須登記,還款也必須登記,一旦投注差的借款額度到達上限時,就不能再舉借外債。
二、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然而,自2020年,啟動外商投資法之後,三資企業於五年之內,將會完全落日;2025年後,將不會再有三資企業的架構。外商投資法的架構,直接回歸中國公司法的規範,消擬了過去內資外資企業,不同待遇的差異問題,而資本制度上,亦僅有註冊資本的架構,而不需投資總額的資訊。
然而,隨之而來外債計算問題,即油然而生,一旦沒有三資企業與投注差制度之後,未來該如何登記外債?所幸2017年時,人民銀行發出了【銀發(2017)第9號通知】,正式開啟了『全口徑跨境融資』管理模式,該一制度於內資外資企業均一體適用。
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連動內外資企業的淨值,淨值的高低,即影響企業舉借外債的上限,淨值越是高的企業,越有機會舉借外債,越能就更低成本,做大範圍的槓桿效益。該制度,主要讓中國政府可藉由掌握『五大管控參數』,以及內外資企業可掌握『兩大自主變數』,讓中國政府與內外資企業,都能彈性且自由的舉借外債,並有效管理外匯。
全口徑跨境融資模式的特性,包含:
1.讓中國政府的外匯政策得以有效規範與管理
2.讓內外資企業都可公平取得舉借外債的機會
3.外債上限隨企業淨值調整,而非僵化的註冊資本
4.採行報備制度,取代事前審查與逐筆審核
5.減少佔據外債空間的借款項目,合理化舉債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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