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反避稅制度 (4)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台灣反避稅分流為『法人反避稅』、『個人反避稅』兩個走向,一旦,當台灣施行反避稅政策之後,納稅義務個人的海外所得,勢必受到衝擊與影響。目前,相關個人反避稅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的個人受控公司制度(個人CFC);為避免產生重覆課稅的疑慮,依據目前法令的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前,優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先行適用之。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受到全球各國的重視,這個機制是基於會員國之間,即時交換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來達到避稅作為上的遏止;而資訊互換有多即時?從Report 後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的所得稅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讀通過,但尚未確認執行的時間點;然而,一旦『實際管理處所』開始執行之後,只要境外公司營運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狀況,都將被視為國內營立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