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2020年10月底頒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後,正式啟動了台灣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開立OBU帳戶的通道。
目前分類:OBU帳戶相關資訊 (28)
- Feb 06 Sat 2021 00:23
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之意義與適用狀況
金管會於2020年10月底頒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後,正式啟動了台灣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開立OBU帳戶的通道。
- Jan 01 Fri 2021 17:08
取得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時的核對、確認與辨識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的規範,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為 OBU帳戶的必要驗證文件之一,該文件是由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用以證實註冊代理人手上關於該境外公司最新、目前、當下的相關資訊,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完整的COI應會揭露以下各項資訊,包含:
- Jan 01 Fri 2021 12:35
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
當『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確然定案後,俗稱的台版CRS,已正式啟動相關帳戶的另一個辨識階段。就以對OBU帳戶的影響而言,我們在外部所觀察到的辨識程序,約略可分為以下兩類:
- Jan 01 Fri 2021 12:27
境外公司OBU文件審視: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 Feb 22 Sat 2020 14:29
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中的兩大關鍵
自2018年世界各國紛紛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之後,世界各國多數都加入了OECD的CRS機制,在各國相互交換國民在該國的海外金融資訊下,協助各國稅務單位依據該金融資訊,以利掌握查稅上的契機。然而,CRS機制中,實則隱含了兩大重要關鍵,分述如下:
- Aug 01 Thu 2019 00:20
CRS的資訊交換機制與帳戶辨識關鍵
CRS機制的靈感,源於美國的FATCA制度,除了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不合作即驅趕』的基本程序之外,也都非常重視帳戶持有人『自我證明』的精神。FATCA制度,原則上,是以W8-BEN或W9這兩張表,來要求帳戶持有人『證實自己是否有美國納稅居民的身分』,以落實自我證明的核心精神。
- Jun 09 Sun 2019 11:17
境外公司文件辨識:存續證明 VS 董事職權證明差異
- Jun 08 Sat 2019 01:25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申報的差異與分析
- Jun 08 Sat 2019 01:25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草案)與海外所得申報的差異與分析
- Aug 11 Sat 2018 14:08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辨識工具:自我證明表
- Feb 28 Wed 2018 12:31
金融業執行共同申報準則與反避稅條款之間的關係
- Feb 10 Sat 2018 11:17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作業(台版CRS)分類與時程-對OBU之影響
- Dec 24 Sun 2017 23:17
取得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時的核對、確認與辨識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的規範,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為 OBU帳戶的必要驗證文件之一,該文件是由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用以證實註冊代理人手上關於該境外公司最新、目前、當下的相關資訊,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完整的COI應會揭露以下各項資訊,包含:
- Dec 24 Sun 2017 10:47
常見海外所得的誤判問題與申報應注意事項
- Dec 16 Sat 2017 23:37
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
- Jun 17 Sat 2017 14:53
境外公司OBU文件: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 Dec 10 Sat 2016 12:40
CRS常態回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運作關鍵與對OBU的影響
常態回報準則(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機制,是一項能讓全球金融資訊公開透明的自動互換機制;透過此項CRS機制,成員國的金融機構,會將『非居住民(Non-Resident)』的金融資訊,按年度性地主動相互交換。
- Nov 27 Sun 2016 01:05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利息並非免稅!!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ffshore Banking Units)在台灣金融體系發展至今,已廿餘載,迄今回頭來看,OBU帳戶這種虛擬境外帳戶概念的彈性與自由度,確實吸引眾多台商的青睞,長年來,也為台灣金融機構,帶來不可小覷的獲利。
- Sep 17 Sat 2016 12:07
反避稅法令施行後,應重新審視海外所得的問題與架構
台灣預計最快在2018年將施行反避稅法令,按照目前政策的走向,台灣反避稅分流為『法人反避稅』、『個人反避稅』兩個走向,一旦,當台灣施行反避稅政策之後,納稅義務個人的海外所得,勢必受到衝擊與影響。目前,相關個人反避稅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的個人受控公司制度(個人CFC);為避免產生重覆課稅的疑慮,依據目前法令的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前面,優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先適用之。
換句話說,當納稅義務人要判斷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會受到反避稅政策影響前,應該先判斷自己的投資架構,是否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若是的話,依法即應該先針對『管理處所(PEM)在境內之海外企業,其當年度的企業獲益』先繳營所稅(17%),之後分配個人股東時,即應開立扣繳憑單給個人股東。
- Jul 12 Tue 2016 23:46
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的另一個急迫性-CRS機制
2016年7月12日,反避稅條款終於在立法院完成三讀,未來,當反避稅條款正式上路 後,只要實際管理處所(PEM)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外國公司,均視為境內營利事業,都必須繳納境內營所稅(所§43之4);另外,境內營利事業只要持有過半 之低稅賦國家公司股權(CFC),都要在被投資公司承認獲利的當年度,依據持股比例,承認稅上的投資收益,投資公司依法即刻繳稅(所§43之4),遞延課 稅效果隨之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