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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設立、境外公司登記、OBU諮詢、境外公司操作聖經:www.uniore.ur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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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06 週六 202100:23
  • 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之意義與適用狀況


金管會於2020年10月底頒布『境內法人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立授信目的帳戶規定』後,正式啟動了台灣公司可因授信的需求,開立OBU帳戶的通道。
過去由於OBU帳戶,限定在外國法人或是外國人才得以申設的前提之下,導致台商經常需先在海外設立境外公司,以符合開立OBU帳戶的資格,才能申設OBU帳戶;然而,隨著台灣以及各國法令的快速變更,包含:經濟實質法、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反避稅法令、境外公司文件徵提的標準化施行,都導致台商所設立的境外公司架構,面臨維繫成本增加,以及法遵規範趨於複雜的困擾。
例如:當境外公司未能符合經濟實質(Economic Substance)測試的話,境外公司可能面臨巨額罰款,甚至註銷的危機,但必須符合經濟實質態樣的規劃成本,又十足高昂;再者,當境外公司所開立的帳戶,未能通過銀行端的CRS帳戶辨識的話,帳戶又可能處於不穩定狀態;另外,銀行端定期所徵提的境外公司文件,如:董事職權證明書(COI)、存續證明書(Good Standing),也增加了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構的成本負擔。
而當反避稅條款執行之後,無論是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所得稅法第43之3條),或實際管理處所規範PEM(所得稅法第43之4條),都讓台商使用境外公司架構的稅賦遞延效果消失,致使台商必須回頭審視,使用OBU帳戶之目的為何?
一、架構前提
台灣公司(母公司),持股境外公司(子公司)的架構下。
二、使用目的
藉由境外子公司的OBU帳戶,善用OBU帳戶在外匯上的自由度,擴大取得銀行授信下的效益極大化。
三、稅賦效益
並將獲益留於境外子公司,但在合併報表之後,最終,由台灣母公司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時點,以獲取遞延課稅的效益。
但在反避稅條款執行之後,無論是
受控外國公司制度CFC(所得稅法第43之3條),或實際管理處所規範PEM(所得稅法第43之4條),都讓境外公司架構上的遞延稅賦效果消失,導致有無境外子公司架構,台商母公司的課稅時點均相同。
至此,台商不如直接以境內公司法人(母公司)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除了可保有OBU帳戶的外匯自由度之外,亦可同時不受
經濟實質法、CRS帳戶辨識、COI與存續證明文件申請...等的諸多困擾或成本加增;反正,在反避稅條款之下,有無境外子公司架構,台灣母公司的繳稅時點與義務都趨於一致公平,沒有差別,台商又何須繞道而行,再轉由境外子公司申設OBU帳戶呢?
但若架構上,是以個人名義持有境外公司的話,以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帳戶之考量與誘因,又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考量面向。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
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影響因應】...more
【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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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1 週五 202117:08
  • 取得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時的核對、確認與辨識


依據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附件的規範,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COI)為 OBU帳戶的必要驗證文件之一,該文件是由境外公司的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用以證實註冊代理人手上關於該境外公司最新、目前、當下的相關資訊,可說是相當重要的一份文件。一份完整的COI應會揭露以下各項資訊,包含:
1.境外公司註冊地區、地址、編號、設立日期
2.境外公司存續無誤
3.境外公司登記資本、每股面額、發行股數
4.境外公司目前當下的董事資訊
5.境外公司目前當下的股東資訊
6.境外公司是否有抵押記錄名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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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1 週五 202112:35
  • 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


當『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於2017年11月確然定案後,俗稱的台版CRS,已正式啟動相關帳戶的另一個辨識階段。就以對OBU帳戶的影響而言,我們在外部所觀察到的辨識程序,約略可分為以下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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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1 週五 202112:27
  • 境外公司OBU文件審視: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自主管機關於2017/5/22修改『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第10條與相關規範之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紛紛開始重新審視既存帳戶,當初開戶所留存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除了重新確認文件是否充足且合規之外,也逐一向既有的開戶境外公司,徵提六個月效期內的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完好存續證明書(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等文件;新申請OBU開戶的境外公司,除原本應備的境外公司法人文件外,也至少需徵提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做為開戶申請之用。但基本上,這兩份文件所揭示的資料與簽發單位,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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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2 週六 202014:29
  • 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中的兩大關鍵


自2018年世界各國紛紛加入共同申報準則(CRS)機制之後,世界各國多數都加入了OECD的CRS機制,在各國相互交換國民在該國的海外金融資訊下,協助各國稅務單位依據該金融資訊,以利掌握查稅上的契機。然而,CRS機制中,實則隱含了兩大重要關鍵,分述如下:
一、金融機構辨識
只要該國啟動CRS機制之後,該國的金融機構就會針對【非居住民】帳戶進行辨識、分流,並將非居住民的金融資訊、稅務身份資訊,向該國稅務單位申報。
而金融機構進行辨識的指標,包含:居住地址(聯繫地址)、營運地址(通訊地址)、連絡電話、約定轉帳....等指標,以辨識稅務居民所在國,再復以【自我證明表】的使用,以確認帳戶持有人所稱的稅務居民所在國與稅籍編號,是否合理。
一旦帳戶持有人拒絕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的相關資訊異常的話,帳戶恐將呈現不穩定狀態;尤有甚者,金融機構可能考量不提供金融服務,至時,即便金融資金尚未被交換,海外金融資產都有直接回流稅務居民所在國的可能,一旦海外金融資產匯回,即可協助政府掌握到查稅上的契機。
二、金融資訊交換
當金融帳戶處於穩定狀態時,金融機構會將【非居住民】帳戶的相關資訊,申報給當地稅務單位,再由當地稅務單位依【雙邊協議】或【多邊協議】的要件進行金融資訊的互換,以利各國稅務單位展開稅捐稽徵查核。
只要納稅義務人都有依法誠實申報稅賦,即可安然佈局金融資產,無需擔憂CRS的帳戶辨識問題與金融資訊互換程序。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CRS 共同申報準則基本解析與說明】...more

【經濟實質法與CRS對境外公司OBU之影響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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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01 週四 201900:20
  • CRS的資訊交換機制與帳戶辨識關鍵


CRS機制的靈感,源於美國的FATCA制度,除了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不合作即驅趕』的基本程序之外,也都非常重視帳戶持有人『自我證明』的精神。FATCA制度,原則上,是以W8-BEN或W9這兩張表,來要求帳戶持有人『證實自己是否有美國納稅居民的身分』,以落實自我證明的核心精神。
CRS機制,則始自2016年啟動以來,至今已超過百國,共同參與這項重要的全球金融新秩序,台灣也同步在2019年啟動CRS機制。同時,在2018年底,日本已同意與台灣互換CRS金融資訊,2019年上半年,澳洲也啟動與台灣之間的CRS金融資訊互換。
而CRS制度,則是以『個人/實體法人/控權人』三張自我證明表,要求帳戶持有人,進一步『證實自己究竟應向哪國納稅』,來落實該項辨識作業的核心。
一、個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二、實體法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名、註冊國、公司編號
(二)聯絡方式:營運地址、通訊地址
(三)公司型態:金融機構/營運型/投資型(需再提供控權人表)
(四)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三、控權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控權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控權人的控權型態:公司架構/信託架構/其他架構
(四)控權人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但無論是上述哪一張自我證明表,CRS制度都是以稅籍編號(TIN)為共同的辨識核心,故帳戶持有有人在填寫自我證明表時,需多加留意並正確的如實填具;尤其是當填表者的居住地與戶籍地(國籍地)不同時,更需多加留意,因為填表者可能至少存在著兩個國家的稅籍編號與納稅義務。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共同申報準則(CRS)解析、架構與辨識表格】
...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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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9 週日 201911:17
  • 境外公司文件辨識:存續證明 VS 董事職權證明差異

SKY.jpg
自2017年起,主管機關修正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或是定期審閱既有OBU帳戶時,金融機構針對境外公司文件,需要額外多徵提兩份資料:一份是完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一份則是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
而這兩份文件所代表的意涵,有本質上的差異:
一、完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完好存續證明這項文件,乃由註冊地政府所核發,這份文件的用意,僅在證明一家境外公司仍存續有效,尚未有除名或註銷的狀況。但存續證明僅在證明法人存續而已,雖然這份文件是政府核發的,佐證力道強而有力,但所提供的資訊很少,僅證實境外公司法人現狀是存續這一件事而已。
二、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
董事職權證明這項文件,簡稱為COI,多半是由註冊代理人依循境外公司的現況,所簽屬一份載滿公司細節資料的文件,其中包含:公司基本資訊、存續狀態、註冊地址、登記資本、發行股數、董事資訊、股東資訊、抵押記錄狀態...等,類似一份公司的履歷表,多半是由註冊代理人所簽發;而這份文件的主要用途,是讓外部者瞭解境外公司現狀的基礎資訊。
而當金融機構徵提以上兩份文件時,依法效期要在六個月內,但所謂六個月內的意涵,是指:境外公司六個月內的變異程度可能不大,故將兩份文件所傳達的資訊,推定視為現狀,而不是文件簽發出來後的未來六個月內,境外公司的資料都不會變更。且由於兩份文件主要證實的內容與目的不同,故金融機構於開戶或審閱境外公司文件時,會依循法規的規範,隨時向客戶提出其徵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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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8 週六 201901:25
  •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與海外所得申報的差異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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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許多法令快速變更,國際局勢也瞬息萬變,已執行多年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請詳研討)機制,導致許多台商朋友擔心海外金融資訊的曝光,加上2019年各境外地區紛紛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請詳研討),亦增加了境外公司操作者的架構複雜度與成本,故許多台商紛紛思考,回家的時刻,是否已經到臨。
因應台商急於鮭魚返鄉的殷切需求與時間壓力,政府與主管機關指引出兩個方向,可供台商匯回資金時,多加善用與決策:
一、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一般【所得申報】方式,由台商先行釐清:匯回的總金額當中,有多少是投資本金、還有多少是投資獲益,再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依法申報並繳納稅賦。由於投資本金並非投資獲益,稅基僅為投資獲益的部分,故此方案的稅率,可能比專法申報方案來的高,但稅金繳納未必較多。
再者,依此方案匯回後的完稅資金,將可由台商自行決定未來的投資方向或使用方式,故相對之下,此法匯回資金後,在運用彈性上,都較為彈性且自由。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專法申報】方式:當台商無法釐清匯回總金額,有多少是本金、有多少是盈餘時,可先報經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專法,在確認無洗錢防制與資恐問題後,台商再將資金匯入專戶。
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一年匯回,適用8%稅率,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二年匯回,適用稅率則為10%;匯回後的資金,不但不能投資不動產,且僅有5%可自由使用,而當資金在專戶存放滿五年後,始可分三年平均領回;但匯回之資金,若有依經濟部所規劃的程序,執行投資的話,可申請退回一半稅賦。
專法所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但稅基可能包含過去投資海外的本金,故稅基可能相對較高,所繳納的稅賦未必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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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 08 週六 201901:25
  • 境外資金回台專法(草案)與海外所得申報的差異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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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許多法令快速變更,國際局勢也瞬息萬變,已執行多年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CRS,請詳研討)機制,導致許多台商朋友擔心海外金融資訊的曝光,加上2019年各境外地區紛紛執行經濟實質法(Economic Substance Act;請詳研討),亦增加了境外公司操作者的架構複雜度與成本,故許多台商紛紛思考,回家的時刻,是否已經到臨。
因應台商急於鮭魚返鄉的殷切需求與時間壓力,政府與主管機關指引出兩個方向,可供台商匯回資金時,多加善用與決策:
一、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
此方案為一般【所得申報】方式,由台商先行釐清:匯回的總金額當中,有多少是投資本金、還有多少是投資獲益,再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依法申報並繳納稅賦。由於投資本金並非投資獲益,稅基僅為投資獲益的部分,故此方案的稅率,可能比專法申報方案來的高,但稅金繳納未必較多。
再者,依此方案匯回後的完稅資金,將可由台商自行決定未來的投資方向或使用方式,故相對之下,此法匯回資金後,在運用彈性上,都較為彈性且自由。
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草案)申報
此方案為【專法申報】方式:當台商無法釐清匯回總金額,有多少是本金、有多少是盈餘時,可先報經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專法,在確認無洗錢防制與資恐問題後,台商再將資金匯入專戶。
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一年匯回,適用8%稅率,在條例實施後的第二年匯回,適用稅率則為10%;匯回後的資金,不但不能投資不動產,且僅有5%可自由使用,而當資金在專戶存放滿五年後,始可分三年平均領回;但匯回之資金,若有依經濟部所規劃的程序,執行投資的話,可申請退回一半稅賦。
專法所適用的稅率相對較低,但稅基可能包含過去投資海外的本金,故稅基可能相對較高,所繳納的稅賦未必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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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11 週六 201814:08
  •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辨識工具:自我證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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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始自2016年啟動以來,至今已超過百國,共同參與這項重要的全球金融新秩序,台灣也同步於2019年啟動【共同申報準則(CRS)】該項機制。
CRS機制的靈感,源於美國的FATCA制度,故兩者的運作邏輯,大致上是相同的,除了都在進行『辨識、分流、回報、不合作即驅趕』的基本程序之外,也都非常重視帳戶持有人『自我證明』的精神。
FATCA制度,原則上,是以W8-BEN或W9這兩張表,來要求帳戶持有人『證實自己是否有美國納稅居民的身分』,以落實自我證明的核心精神。
而CRS制度,則是以『個人/實體法人/控權人』三張自我證明表,要求帳戶持有人,進一步『證實自己究竟應向哪國納稅』,來落實該項辨識作業的核心。
一、個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個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二、實體法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公司基本資料:公司名、註冊國、公司編號
(二)聯絡方式:營運地址、通訊地址
(三)公司型態:金融機構/營運型/投資型(需再提供控權人表)
(四)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以實際管理處所(PEM)的精神,作為辨識帳戶持有人的主要方向
三、控權人自我證明表,在表格的架構上,包含:
(一)控權人基本資料:姓名、性別、身分字號、出生年月日
(二)聯絡方式:通訊地、聯絡地
(三)控權人的控權型態:公司架構/信託架構/其他架構
(四)控權人稅籍編號:稅務居民所在國、稅籍編號(TIN)
以實際管理處所(PEM)與受控公司制度(CFC)的精神,作為辨識並穿透帳戶持有人的主要方向
但無論是上述哪一張自我證明表,CRS制度都是以稅籍編號(TIN)為共同的辨識核心,故帳戶持有有人在填寫自我證明表時,需多加留意並正確的如實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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