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XNET Logo登入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2)8661-8603

跳到主文

境外公司設立、境外公司登記、OBU諮詢、境外公司操作聖經:www.uniore.url.tw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 相簿
  • 部落格
  • 留言
  • 名片
  • 12月 28 週一 202021:13
  • 反避稅法令施行後,應重新審視海外所得的問題與架構


台灣反避稅分流為『法人反避稅』、『個人反避稅』兩個走向,一旦,當台灣施行反避稅政策之後,納稅義務個人的海外所得,勢必受到衝擊與影響。目前,相關個人反避稅的法令有二,包含:所得稅法43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的個人受控公司制度(個人CFC);為避免產生重覆課稅的疑慮,依據目前法令的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前,優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之1(個人CFC),先行適用之。
換句話說,當納稅義務人要判斷個人海外所得,是否會受到反避稅政策影響前,應該先判斷自己的投資架構,是否適用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若是的話,依法即應該先針對『管理處所(PEM)在境內之海外企業,其當年度的企業獲益』先繳營所稅,之後分配個人股東時,即應開立扣繳憑單給個人股東。
個人股東也應該針對取得源於『管理處所在境內之海外企業,獲益當年度配發之現金股利』申報並繳納個人的境內所得,此時個人獲配源於管理處所(PEM)在境內之海外公司的現金股利,恐不符合海外所得的認定了。
推估舉例來看,當反避稅條款施行之後,若個人甲直接投資日本有價證券,當個人甲獲得該日本有價證券的現金股利或資本利得時,原本符合海外所得的認定;但若個人甲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A公司投資日本該有價證券,且當BVI的A公司管理處所(PEM)在境內的話,BVI的A公司應該先針對當年度源於日本有價證券的獲益,依法繳納營所稅,之後,A公司分配給個人甲的現金股利,即為境內所得來源,應加計入個人甲的綜合所得額內,依綜所稅適用級距稅率申報繳稅。
但當架構上,BVI的A公司管理處所(PEM)不在境內時,就要再看個人甲持有A公司的持股比重,若持股過半的話,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草案的規範,即便BVI的A公司未有分配盈餘,也恐視同分配個人甲,直接計入海外所得額中,依法申報繳稅。
雖然以上論述,是依據我們對目前法令的解讀,所進行的剖析與推估,但無論個人海外投資架構,未來是受到PEM的影響,還是個人CFC的影響,該投資架構都應該重新審視,依法正確申報並繳納稅賦。
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海外所得基礎解析】...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 個人分類:反避稅制度
▲top
  • 12月 28 週一 202020:59
  • 『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啟動後之影響

銀行帳戶的『共同申報準則 (Commond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機制,受到全球各國的重視,這個機制是基於會員國之間,即時交換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來達到避稅作為上的遏止;而資訊互換有多即時?從Report 後面加上ING,即可得知。
目前全球有近百的國家,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CRS機制中的各會員國金融機構,會做好開戶者其課稅國籍上的辨識,例如:A國稅務居民,在B國開戶的話,B國主管機關就會將A國稅務居民的帳戶資訊,主動回報A國主管機關。換句話說,只要是加入CRS的會員國,彼此之間,都會做好銀行帳戶資訊的分流,並主動將各會員國稅務居民的銀行帳戶資訊,彼此主動互換。
然而,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各會員國若要運行『共同申報準則 (CRS)』的話,第一步也是最關鍵的一步,就是各會員國金融機構必須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其課稅國籍的『稅籍編號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簡稱:TIN)』,並藉由掌握稅籍編號(TIN)的資訊,才有辦法做到分流開戶者身份,並完成會員國互換資訊的回報機制。
因此,就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一旦加入『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後,各會員國就可能需要請自家的各金融機構,建立能掌握開戶者個人,或開戶者法人的稅籍編號(TIN)的內部流程機制;並可能在開戶當下,要求開戶者填具稅籍編號(TIN),特別是當開戶者為外國個人或外國法人(甚至是其他會員國的稅務居民)時,更需留意填報TIN資訊的確認。如果是已經開戶的客戶,金融機構也可能需要求客戶,在規定的時限之內,主動填報所在國的稅籍編號(TIN);否則的話,就我們的推估,金融機構與銀行,是有可能會關閉或終止該開戶者後續的相關金融服務的。
若從上述我們對CRS機制的解讀角度,再進一步推演的話,以下有幾個面項,可能就值得我們進一步深思: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4)

  • 個人分類:反避稅制度
▲top
  • 12月 25 週五 202021:59
  • 實際管理處所(所得稅法43之4)對境外公司盈餘分配的影響


規範『實際管理處所(PEM)』的所得稅法43之4,已於2016年三讀通過,但尚未確認執行的時間點;然而,一旦『實際管理處所』開始執行之後,只要境外公司營運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狀況,都將被視為國內營立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而所謂實際管理處所的定義,乃指一家境外公司,若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的話,即表實際管理處所(PEM)在境內,包含:
一、決策者為台灣境內居民或營利事業。
二、會議記錄、會計帳冊於境內製作或儲放。
三、在境內有經營活動的發生。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會與投資架構者進一步省思的,除了是否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定義之外,當股權結構上,台灣公司為投資者(母公司),境外公司為被投資者(子公司),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依所得稅法43之4(PEM)繳納營所稅之後,結構中的台灣公司(母公司),是否仍適用所得稅法42 條: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股利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適用狀況?
這項考量的主要的關鍵在於,依據所得稅法42條的規定,台灣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才適用相關規範。而『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境外公司,雖然在稅賦身份上, 被視為國內營利事業,但在組織結構定義上,是否會被視為一個
『國內其他營利事業』?
如果一個不是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所設立的境外公司,不符合『國內其他營利事業』定義的話,投資該境外公司的台灣母公司,可能就不適用所得稅法42條的規範。此時,台灣母公司會不會產生重複課稅的問題?就值得架構境外公司的投資者,進一步瞭解與分析了。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投資為專業之公司-稅賦解析】...more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3)

  • 個人分類:反避稅制度
▲top
  • 12月 20 週日 202023:04
  • 反避稅制度,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稅賦影響

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
以往,境外總公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且執行,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
一、台灣分公司課徵營所稅,當年度剩餘的淨利返還境外總公司。
二、當境外總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時,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淨利的分配需開立扣繳憑單並完成扣繳申報。
三、若境外總公司盈餘未分配的話,可能尚有未分配盈餘加增的考量。

境外公司的稅制,將於台灣公司趨於一致,再再都牽動著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操作者的稅賦風險,實不容輕忽與漠視。
相關細節解析,歡迎報名以下研討:
【反避稅條款對境外公司OBU架構之影響解析】...more
【後境外公司時代的OBU架構再調整與法遵因應】...more
【個人反避稅政策:法令解析與實務影響】...more

參考資料: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繼續閱讀...)
文章標籤

unicor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5)

  • 個人分類:反避稅制度
▲top
1

翰鼎顧問股份有限公司(FaceBook)

個人資訊

unicore
暱稱:
unicore
分類:
財經政論
好友:
累積中
地區:

APP

文章分類

  • 反避稅制度 (4)
  • 企業經營 (4)
  • OBU帳戶相關資訊 (28)
  • 境外公司操作細節篇 (43)
  • 境外公司設立之前篇 (6)
  • 未分類文章 (1)

最新文章

  • 境內公司法人開立OBU授信目的專戶之意義與適用狀況
  • 取得董事職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Incumbnecy)時的核對、確認與辨識
  • 常見海外所得的誤判問題與申報應注意事項
  • OBU帳戶辨識與審查之趨勢:台版CRS與反避稅
  • 境外公司OBU文件審視: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重要性
  • 反避稅法令施行後,應重新審視海外所得的問題與架構
  • 『共同申報準則 (CRS)』機制啟動後之影響
  • 海外所得的定義與規範
  • 非美籍董事應慎思FATCA對美國公司的影響
  • 實際管理處所(所得稅法43之4)對境外公司盈餘分配的影響

參觀人氣

  • 本日人氣:
  • 累積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