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境外公司操作細節篇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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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開曼擬修法要求境外公司,必須保有最近五年的帳冊與相關報表。關於此點,提醒操作者多加留意,並諮詢自己的境外公司諮詢顧問,以獲得近一步的資訊,或請參考開曼 The Companies Law (2010 Revision) 第59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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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設立登記後,依章程規定,董事會本應依法記帳,並每年於股東常會中,向股東會提出該年度的財務報表與營運報告,是故,境外公司設立後,是否應該記帳的問題,事實上,答案已經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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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台登記分公司之前,境外公司的執照影本、公司章程、指派代表人授權書、指派經理人授權書、董事會議記錄(在台登記分公司),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之後,才能在台灣申請外國公司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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