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所有外國公司均規定需由註冊代理人執行登記程序,但原則上,常見的租稅庇護地區(Tax Havens)多由註冊代理人來進行註冊工作,最主要關鍵在於,外國公司(或境外公司)並非全然是租稅庇護所,但租稅庇護所均為外國公司(或境外公司),是故,境外公司移轉註冊代理人的變更類別,就因而分為以下數類:

 

  • 未有代理人制的地區,無須變更代理人程序,即可委由註冊地的各專職機,辦理維繫或變更服務,故秘書公司可能在未明的情況下,被動知悉移轉事宜
  • 註冊地有法定代理人制度,但經操作者委任後,任何代理人均可向註冊處提示變更,且在無需原代理人同意的情況下,逕自完成代理人變更作業,故原代理人可能在未明的情況下,被動知悉移轉事宜
  • 註冊地有法定代理人制度,操作者委任新代理人後,尚須經原代理人之同意,才能順利完成移轉作業,但當原註冊代理人未有同意或消極處理時,操作者仍可積極將法人文件交由新代理人審閱歸檔後,完成移轉程序,但需較久的作業時間

 

相關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

參考資料:
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www.louischang.com)
翰鼎顧問(股)公司網站(www.unicorecpa.com)

 

註:請尊重本人之智慧財產與著作權,請勿複製、轉貼、抄襲於公開與非公開資訊、引述於非校園內之學術用途或以各形式為下載、出版之用,若經發現將尋求法律的必要保障。若需引用請詳細載明出處與來源,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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