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們的觀察,中小企業常年來的努力目標,有很大的比重,多半都只為了三個字『活下去』。要在競爭激烈的商業環境中生存,能活著,就已經實屬難能可貴了;統計數據指出,中小企業平均能存活超過十年以上的,相對比重不高,其經營壓力就可想而知了。

我曾經問一個創業多年且業績蒸蒸日上的業主:『你大概在經營多久後,整個公司才趨於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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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2010年通過『海外帳戶稅務遵從法』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簡稱FATCA)之後,2014年7月起,金融單位也全面執行該法案的要求,針對既有客戶與新客戶,法人帳戶或個人帳戶,進行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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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實際管理處所』的所得稅法43之4,目前(2014年)仍在等待三讀通過,然而,一旦『實際管理處所』的相關規範三讀通過後,只要境外公司營運符合『實際管理處所』在境內的狀況,即便外國公司是一家依據外國法令所設立的公司,都將被視為國內營立事業,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然而,值得境外公司董事會與投資架構者進一步省思的,除了本身狀況是否可能符合『實際管理處所』的定義之外,當股權結構上,台灣公司是投資者,境外公司是被投資者,意即台灣公司是持有境外公司股權的母公司時,一旦境外公司(子公司)未來依所得稅法43之4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後,該結構適不適用所得稅法42條:公司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股利淨額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的適用狀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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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再購買不動產時,程序上約可分為兩種方式:一者為直接投資,另一者為間接投資。直接投資的程序即如其名,以境外公司直接購置不動產;間接投資乃指先以境外公司投資子公司,再以當地子公司的名義持有不動產。直接投資的模式,雖然較為便捷,但若想要以融資方式取得不動產的話,門檻也相對較高;間接投資的模式,必須以境外公司為母公司,先投資當地子公司,再以子公司的名義持有不動產,程序上會相對複雜些,成本上也會比較昂貴,但當地子公司較有以不動產取得當地銀行融資的機會。兩種模式各有其優勢與劣勢,決策前必須考慮以下幾個重要關鍵:

1.稅賦問題:兩種模式於稅賦上的差異與風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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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的對外借款,會因為借款企業是台灣公司或中國公司,而產生不一樣的應注意事項:

一、中國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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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公司向境外公司借款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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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反避稅條例修法通過並在2015年正式施行之後,對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來說,這樣的組 織結構,可能被迫必須面對極大的稅賦衝擊,之所以會有這樣的可能性,最主要原因就在於,所得稅法43之3條、43之4條的稅賦綜效所導致。以往,境外總公 司的台灣分公司,僅需繳納17%營所稅後,即可將剩餘利潤直接返還境外總公司。然而,當所得稅法43之3條-受控外國公司所得制度,以及所得稅法43之4 條-實際管理處所認定,這兩條法案一旦通過,境外公司台灣分公司的組織結構,將可能面臨以下的稅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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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預計2015年正式上路,境外公司操作者應重視該條款施行後,自身操作行為是否依然適法,多所留意。所得稅法43之3主要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過去操作者以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的模式,將因法令修正而走入歷史;所得稅法43之4則是在依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位置,作為所得課稅的準據。當兩法案正式通過之後,操作者以境外公司在台設立分公司的運作行為,其稅賦效果可能要重新審視與設算。

推估試想,當分公司於台灣繳納17%營所稅之後,剩餘的83%利潤將返還境外總公司,再依據所得稅法43之4條的規範,總管理機構在台灣的境外總公司恐應依法再繳納一次17%營所稅;繳納之後,若操作者本身可控制境外總公司的話,依據所得稅法43之3條的規範,即便不分配盈餘,也應當視為所得實現而再次納稅,由此可知,所得稅法43之3、4兩法案的相互呼應,對整體租稅公平有絕對的助益與幫忙,這也是世界防堵避稅的趨勢,值得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多加留心與關注,以避免在法令修正後仍違法操作境外公司。相關細節與說明,歡迎參與以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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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當台灣反避稅條款(所得稅法43之3、4)正式上路之後,該條款的施行,對境外公司與OBU操作者而言,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法令。
所得稅法43之3主要在規範:受控外國公司的未分配盈餘。以往操作者利用境外公司遞延海外收益課稅的模式,將因該法令的修正而走入歷史。另外,所得稅法43之4主要在規範:依操作者實際管理處所的位置,作為所得課稅的準據,換句話說,當境外公司實際管理處所在台灣境內,其盈餘都應依法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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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已於2013年正式上路,這無異對健保費的來源,挹注了不可或缺的泉源。而二代健保的施行,除了增加了對薪資給付者(高額獎金、兼職所得)2%的補充保費支付外,對六大所得來源者來說,包含:高額獎金、兼職所得、租金收入、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執行業務所得,也都需要額外由給付者代扣2%的補充保費,這雖然導致勞資雙方的成本增加,但筆者必須提醒民眾:切莫違法規避二代健保。
坊間雖流傳許多二代健保的規避方式,但其中卻可能隱藏著許多違法之虞的風險,或顧此失彼的矛盾,例如:二代健保的補徵,都以扣繳憑單為依據,因此,部份民眾誤以為將六大收入改以境外公司法人名義收取即可無虞,然而,民眾卻忽略了以下幾個違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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