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境內銀行,也有類似OBU功能與性質的服務,可供境外公司操作者申請。在中國,這類帳戶稱之為『離岸帳戶(Offshore Banking Department或 Offshore Banking Account)』;與OBU相同的是,這類帳戶僅提供給外國法人或外國人申請,但就申請開立所需的文件與申請程序來看,卻與申請台灣OBU有滿大的差異,是故,當境外公司操作者有意要到中國申請離岸帳戶的話,還是先問清楚所需的文件與程序,比較妥當,以避免開戶失敗的風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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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設立完成後,操作者多會即刻開立OBU帳戶,然而,實務上,無論操作者是以正式程序清盤除名境外公司,或以非正式不續繳年費讓境外公司失效,當境外公司註銷時,即便不直接影響OBU帳戶的運作,我們仍建議操作者,應同時撤銷OBU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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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僅有外國公司或是外國個人才能申請開立OBU帳戶,然而,為了開戶順利,當操作者在確認設立境外公司之前,我們仍建議操作者最好先行留意以下關鍵,以避免徒勞無功:

  1. 向OBU開立銀行索取開戶文件的總清單,並向代辦公司確認清單上的文件都會準備妥善,沒有遺漏。
  2. 向OBU開立銀行詢問,申請條件除了外國法人應備文件之外,是否有其他行政程序上的限制。
  3. 若股東結構中有外國個人的話,應向開戶銀行洽詢是否影響OBU開戶。
  4. 若董事為外國人的話,更應事先向OBU開戶銀行確認是否影響申請。
  5. 若需融資的話,應事先洽商OBU帳戶之融資條件。
  6. 預計設立的境外公司註冊地區,對OBU帳戶的申請,是否有潛在風險。
  7. 相關手續費用

OBU開戶申請,是境外公司設立後的程序,然而,我們建議操作者,設立境外公司之前就應先行瞭解OBU的申請程序與開戶規定,切莫在設立境外公司之後,才開始瞭解OBU帳戶的申請細節,以避免開戶失敗的風險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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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在台登記分公司之前,境外公司的執照影本、公司章程、指派代表人授權書、指派經理人授權書、董事會議記錄(在台登記分公司),都必須經過我國駐外單位的驗證,之後,才能在台灣申請外國公司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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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設立主要用於架構國際投資時,操作者應留意登記資本與發行資本的關鍵。舉例而言,當操作者以境外公司在投資地成立分支機構之時,總公司的登記資本理應大於或等於分公司的營運資金,同樣的,當操作者以境外公司為法人股東,在投資地投資子公司時,母公司的登記資本也應該大於或等於子公司的實收資本。假若投資公司或總公司的登記資本不足時,除了投資申請將遭遇否決風險外,也比較容易被投資地主管機關認為是否有資本弱化的疑慮,這點值得操作者在規劃境外公司的國際投資架構時,再多加留意。細節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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