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OBU帳戶開放人民幣業務以來,對台商往來兩岸三地的資金調度將更顯方便,同時亦可讓台商在匯率上的風險,達到有效的控制與管理,這對台商來說,該項政策的開放,不啻是一項德政。然而,現階段人民幣業務仍僅限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分行)可以承做,一般境內民眾或是境內法人這類不具申請OBU開戶資格的對象,恐未能實質受惠於人民幣業務的多項全部服務。

換言之,要先取具申請OBU帳戶的開戶申請資格,才能在完成OBU開戶後,進一步享有人民幣業務的所有服務,然而,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定,唯有外國法人或外國個人才具備OBU帳戶的申請資格,故操作者若有意爭取OBU帳務所提供的人民幣各項服務的話,境外公司將是第一把關鍵的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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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境外公司本身具備資訊封閉、未繳年費即失去完好存續狀態...等特性,因此,當境外公司向銀行OBU申請融資前,OBU銀行可能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項關鍵,以避免融資上的風險:

  1. 申請者與境外公司未來還款能力,這受到所營事業、產業前景、投資架構與方式..等影響
  2. 所提供擔保品變現能力或聯貸保證者還款能力,亦須留意處分擔保品可能潛在的匯率風險
  3. 簽約時,乃至於債權債務清償前,都應確保境外公司處於完好存續(Good Standing)狀態
  4. 簽約者確實為境外公司董事(會)成員,且受到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以上部份風險,可藉由取得境外公司註冊處核發的Certificate of Goosdstanding與註冊代理人核發的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確認得知境外公司存續狀況與有權簽署者身分,部份境外公司資訊甚至可在該地官方機構網站上,獲的進一步的證實,相關細節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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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境外公司操作者往往以為,海外所得一年只要不超過新台幣600萬,就沒有稅賦上的繳納問題,但事實上,這是有假設前提的,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13條的規範,個人基本所得額雖有600萬的免稅空間,但海外所得僅為『個人基本所得額』中的一項,換句話說,在沒有台灣綜合所得、沒有特殊保險、沒有非現金捐贈...等其他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前提下,海外所每戶得超過600萬即需補繳20%的基本稅額,而非海外所得都有新台幣600萬的免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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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所有外國公司均規定需由註冊代理人執行登記程序,但原則上,常見的租稅庇護地區(Tax Havens)多由註冊代理人來進行註冊工作,最主要關鍵在於,外國公司(或境外公司)並非全然是租稅庇護所,但租稅庇護所均為外國公司(或境外公司),是故,境外公司移轉註冊代理人的變更類別,就因而分為以下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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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收入與海外所得,是不一樣的兩件事。依據『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之規範,海外收入減除必要成本後,才是計入『所得基本稅額』的海外所得,依據該查核要點第16條之規範,當納稅義務人無法提出必要成本或費用之證明時,得適用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其所得額。收入與所得之差異,往往是納稅義務人容易忽略之事,值得操作者多加留意法令的相關規定。

相關說明,請詳『境外公司操作實務大全』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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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部分境外註冊地與世界重要經濟體間,完成了『資訊交換協定』或『租稅協定』的簽署,導致許多境外公司操作者人心惶惶,不知這項簽署會對境外公司的運作產生何種衝擊。事實上,衝擊是否產生的關鍵,可能需要從以下數點深入思考與分析:

1.境外公司註冊處是否要求境外公司的股東董事資料歸檔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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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持股與個人名義持股,在股利分配上,是否有差異,是一個有趣的議題。在兩稅合一的情況下,個人獲配股利後所負擔的稅賦,乃是依據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為主,換句話說,兩稅合一的最高稅率可能高達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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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開曼擬修法要求境外公司,必須保有最近五年的帳冊與相關報表。關於此點,提醒操作者多加留意,並諮詢自己的境外公司諮詢顧問,以獲得近一步的資訊,或請參考開曼 The Companies Law (2010 Revision) 第59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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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設立登記後,依章程規定,董事會本應依法記帳,並每年於股東常會中,向股東會提出該年度的財務報表與營運報告,是故,境外公司設立後,是否應該記帳的問題,事實上,答案已經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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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操作者,在完成境外公司設立程序之後,緊接著就是申請銀行帳戶的開立,然而,雖然依法只要是外國人或是外國法人,就符合OBU帳戶開立的條件,然而,我們仍建議操作者,應該事先跟預計開戶之銀行,確認開戶程序與文件,較能降低開戶失敗的風險,畢竟,銀行是否接受OBU的開戶申請,OBU開戶銀行擁有審核權。

原則上,我們建議操作者應該向銀行確認的內容,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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